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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期滿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也可避免糾紛發生。聲請手續如下:
一、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公證請求書一張、公證書三張、租賃契約三張為一份,若為代理人另備授權書。)
二、請求書填寫方式: (公證處書寫桌上有範本)
(一)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如有保證人時,填於承租人之後)。
(二) 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請填寫身分證上戶籍地址)及電話。「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三)「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如「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或「給付房屋租金及違約金」或「返還押租金」。
(四)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及蓋章,並記明年月日。(承租人如有保證人時,亦簽名蓋章)。
三、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產權證件及載有課稅現值之房屋稅單正本 ( 並備影印本卷 )。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並備影印本附卷) 、負責人 身分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四、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授權書及司人或公司最近之印鑑證明書正本一份交本院存卷,授權書務必要由授權人親自簽名蓋印鑑章。
五、所需租賃契約,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
六、如請求人不識字,須找一位年滿二十歲,識字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一同到場辦理。
七、依公證法第八十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十須至房屋所在實際體驗。
八、應交公證費約:
(一)租賃期間租金總額及房屋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加保證金或押租金為其價額,依公告計收。
(二)附有強制執行效力之請求時,依前(一)公證費,再加收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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